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限公司、王**与被告刘**、西峡县**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限公司、王**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西峡县**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市**限公司、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28元,退还原告南阳市**限公司、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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