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拖(洛阳**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洛**新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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