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骆**到庭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