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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骆**到庭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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