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185梁*起诉郑州市**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丙义诉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判决书
耿**诉黄国保、洛阳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闫要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牛海岗、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有限公司与拖(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