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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