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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南阳市东**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南阳市东**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产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赵**于2012年3月22日向卧**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月28日受理此案,卧**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判决。宣判后,东**产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本院审查撤销卧**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卧**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第三人黄*申请,原审法院批准参加诉讼,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1号判决。宣判后,第三人黄*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东**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6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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