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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泉**限公司与石*、河南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南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河南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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