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45元,减半收取为17522.50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