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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裴西亭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裴**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裴**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申请撤诉,并撤回对被告裴**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二、解除被告裴**名下位于新安县新城经六路门市房一处(房权证号:200700590)的查封。

三、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黄华名下车牌号豫CRC999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案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为2383元,由原告黄*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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