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诉被告杨**、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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