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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洛阳徐**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洛阳徐**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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