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洛阳徐**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洛阳徐**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