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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新乡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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