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