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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驻马店高新技**村朱庄村民组、驻马店经**楼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驻马店高**楼村朱庄村民组(以下简称熊楼朱庄村民组)、驻马店经**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熊楼村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池*,被告熊楼朱庄村民组的代表人魏**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熊楼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1990年7月3日,原告出生在朱庄村民组,一直在该村上学、生活、耕种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户籍关系和责任田至今未改变。2010年,原告认识一个男友余*,同居几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已分手。熊楼村委制作《熊楼村关于土地调整方面的村民自治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自治规定》),该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出闺的女子,一旦办理结婚手续,即使户口没有迁走,责任田也应按照规定时间给予扣除u0026rdquo;。第4条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的女子,既使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已与外村人在一起生活一年以上,造成事实婚姻的,责任田也予以扣除u0026rdquo;。2015年4月9日,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二被告扣除原告应得的征地补偿款40600元。2015年1月1日,扣除熊楼村委支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90元(熊楼村村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全部由村委支付),2014年3月20日,二被告又下文取消原告的责任田。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被告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30年不变,同时原告也应当享有被告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为此请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的土地补偿款40600元;2、二被告为原告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费9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熊*朱庄村民组辩称,我们是村民自治,经过整个熊*村党员大会,由群众代表参与分批召开的会议,形成的村民自治规定,按村民自治规定,本案原告属于出嫁女,不应当向其支付补偿款。一、原告不具备熊*朱庄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要求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理由:1、原告出嫁后户籍虽没有迁走还在本村,但公安户籍机关的户籍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仅具有参考作用;2、确定原告是否具有熊*朱庄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关*看原告是否与村民组存在契约关系。本案中,原告出嫁在先,被告分配在后,原告在被告处仅有户籍,没有居住、生活,也未履行村民的义务。二、因原告不具备熊*朱庄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也不应当享受集体分配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熊*村委辩称,征地补偿款已向村民组发放完毕,至于村民组如何发放,由村民组自行决定,与村委无关。对于合作医疗费用,是村委交纳的,是村委根据村民的村民待遇交纳的,根据村规民约,出嫁女不享受本村的一切待遇,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被告熊楼朱庄村民组村民。1998年,被告熊楼朱庄村民组给原告陈玉有责任田。2005年5月10日,被告熊楼村委召开村民大会,制作《熊楼村关于土地调整方面的村民自治有关规定》,内容为:1、以后每年实行土地小调整,采取添人添地,去人去地,小动大不动的方法,调整时间截止为每年的9月25日零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大动地必须通过本组的群众大会讨论,在大多数群众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大调整(70%以上)否则不予大调整;2、如果有去地的户,没添地的户,此地应转为承包地,地价由本组规定,也可竞争承包。如果有添地的户,没有去地的户,添地户等到有去地户为止,如果去地户少,添地户多的情况下,按顺序排列等待;3、对于出闺的女子,已办理结婚手续,即使户口没有迁走,责任田也应按照规定时间给予扣除(户口可以保留,但户口与分责任田无关;4、对于事实婚姻的本村女子,即使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已与外村人在一起生活一年以上(含一年),造成事实婚姻的,责任田也予以扣除;5、关于离婚的女子(包括随行子女),要求回娘家居住的,由本组召开群众大会讨论,达到70%以上农户同意,户口方可迁到娘家户口所在地,但不予分给责任田及其他待遇;6、对于非农业户口要求非转农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如果真有特殊情况,应有80%以上群众同意方可入户。分不分责任田应由85%以上群众同意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于私下托关系非转农入户的,本村、组不予承认等条款。

2008年,原告陈*认识一个男友余*,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已分手,原告陈*户籍仍在被告熊楼朱庄村民组,责任田也未收回。2014年,熊楼**民组的250.226亩土地被征收,共分得征地补偿款共计12616200元。2015年4月,被告熊楼朱庄村民组按每人40600元向本村村民支付补偿款,但未向原告陈*支付。现原告陈*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成讼。

庭审中查明,一、熊*朱庄村民组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发放于哪些村民等分配方案均由被告熊*朱庄村民组决定。二、庭审中,原告陈**,被告熊*村委于2014年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告交纳了2014年合作医疗基金,而2015年被告熊*村委却拒绝再为原告交纳,被告熊*村委应当继续交纳。对此,被告熊*村委称,对于9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其中70元由被告熊*村委交纳,其中20元由民政部门交纳。因原告陈*属于婚嫁女,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不应再为其交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相关书证及原、被告诉辩称意见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本案中,因原告陈**籍在被告熊**村民组,且在该村组分有承包土地,原告陈**具有被告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组土地被征收后,原告陈**与被告熊**村民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获得同等的分配权;又因被告熊**村民组其他村民分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为每人40600元;又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u0026rdquo;。故原告陈*请求被告熊**村民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40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村民组辩称,原告陈*属于婚嫁女,其户籍虽未迁出,但在被告的村民组没有居住、生活,也未履行村民的义务,不具备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也不应当享受集体分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u0026rdquo;;庭审中查明,原告陈*并未结婚,其户籍仍在被告熊**村民组,原告陈*具有被告熊**村民组成员资格,并承包有被告熊**村民组的土地,且被告熊**村民组也未将原告陈*所承包的上述土地收回,故原告陈*对其承包土地享有收益权,被告熊**村民组上述辩称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陈*请求被告熊*村委支付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发放于哪些村民等权益分配方案,均由被告熊**村民组决定,与被告熊*村委无关,且被告熊*村委对上述被告熊**村民组的发放行为也未参与。故原告陈*以熊*村委为被告并请求熊*村委支付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陈*请求二被告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90元。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u0026rdquo;和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u0026rdquo;的规定,村民待遇问题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告陈*请求二被告按照村民待遇支付合作医疗基金,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驻马店高新技**村朱庄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406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陈*负担20元,由被告驻**业开发区关王庙乡熊楼村朱庄村民组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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