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李**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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