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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阳市**道办事处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阳**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宛龙卧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及委托代理人王**、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南*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元,退还上诉人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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