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依据南阳**民法院(2014)南*二终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阳**民法院(2014)南*二终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南阳**有限公司收到100万元后未自觉履行搬迁义务,南阳**有限公司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曾与2014年8月7日申请我院执行,我院法警大队受理后,已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对南阳**有限公司实行强制搬迁,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南阳**有限公司对南阳**民法院(2014)南*二终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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