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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7日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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