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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杨**等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左照村第二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原告杨**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左照村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左照村二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左照村二组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原告杨**诉称,二原告均是上街区峡窝镇左照村第二村民组村民,二原告一直和其他村民一样每年享受村民福利待遇。2012年因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解决二原告安置房问题和被告负责人杨**发生争执,杨**利用手中权力,擅自从2012年开始至今停发二原告每年的村民福利待遇共计5万余元。期间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寻找各种理由推脱,但是总是不解决问题,致使二原告至今未得到分文应得福利款。综上所述,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请,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二原告的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福利款共计50000元(诉讼中原告将该项诉请变更为: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二原告的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福利款共计64400元;被告自2015年度起按照正常村民待遇给二原告发放年度福利款);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左**二组辩称,一、被答辩人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的原因。被答辩人丈夫去世后,另嫁他村,户口随之迁出,并把老宅基地地金已全部领取,已经完全与二组脱离关系。之后又因其他原因,经老队长之手重新迁回本村,并承诺不再继续享受村民任何待遇,只是落户口在本村村委。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参加会议的人员,结果为都不同意被答辩人享受村民待遇。2012年1月9日在村委办公室召开讨论被答辩人是否能享受村民待遇的专题会议,参加的人员有左**二组组长杨**;二组代表有:孙**、杨**、杨**、蔡**、杨**、申**、杨*来,最终讨论结果为:对答辩人停发一切福利。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老队长出具的证明及二组村福利发放问题的处理决定,被答辩人不符合享受村民待遇的条件,依据《峡窝镇左照沟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答辩人是迁出又迁入人员,不能享受村民的一切福利待遇。对此,特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的“左照二组2012年年终群众分配方案”载明:“经研究,2012年年终二组群众分配方案如下:一、截止2012年12月31日,按公安户口中享受分配的人口发放,二组共有人口368人,每人按3200元现金发放。二、本组当年死亡的,按死亡当年全额发放。…五、该方案于2013年1月13日至1月15日对群众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按该方案执行”。

2013年的“左照二组2013年年终群众分配方案”载明:“经研究,2013年年终二组群众分配方案如下:一、截止2013年12月31日,按公安户口中享受分配的人口发放,共有人口372人,每人按10000元现金发放;当年死亡人口按全年发放;当年增加人口按月发放,每月850元。…五、该方案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9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按该方案执行”。

2014年的“左照二组2014年春节福利分配方案”载明:“经组代表会研究决定,2014年春节村民分配方案如下:一、截止2014年12月31日前,按公安户口中享受分配的人口发放,经统计人数388人,每人按12000元发放。二、2014年死亡人数按全年发放,增加人口及新出生婴儿,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000元。……六、具体分配及分配款项见2014年年终二组分配花名册”。

2012年1月9日《关于左照村二组福利发放问题的处理决定》载明:“根据我村2011年福利发放的规定和2002年左照村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结合二组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组全体代表研究,对多年来二组发放福利问题意见较大的三人,从2011年起停止发放。分别是魏**之女张**,何**母子,其原因和基本情况如下:一、…二、何**母子。1、何**结婚几年后,丈夫去世,本人另嫁他人,而后户口迁出多年,根据2002年峡窝镇左照沟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八条之规定,两人属于迁出后又迁入人员;2、母子二人没有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3、本人老宅基地金已全部领取,已经完全与二组脱离关系;4、两人几十年来(特别是2006年以前)没有向二组付出过任何义务和劳动(如义务修路,义务迁移供电线路,义务兴建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根据上属实际情况,决定停止发放一切福利。”上述,有代表杨**、杨**等8人代表签字。2015年12月9日郑州市上**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杨**为左照二组组长,孙**、杨**、杨**、蔡**、杨**、申**、杨*来为左照村二组代表,并在2012年1月9日在村委办公室召开会议。特此证明”。自2012年起左照村二组未再向何**、杨**发放任何福利。

《峡窝镇左照沟村村民自治章程》(左照沟村第四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二〇〇二年九月十六日通过)载明:“……第三十二条:原籍是本村村民,户口在外地的农户,一律不予返回入户。……第三十八条:结婚满十五年,离婚后女方户口不迁出的,可享受本组福利待遇。男方再婚后,其配偶十年内不享受本组福利待遇。结婚不够十五年,离婚后女方户口未迁出的,十年内不享受本组待遇。男方再婚后,其配偶可享受一切福利待遇(属第一次离婚但无子女可带一子女入户)符合男到女家落户的闺女(户粮关系在村组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何**及杨**的户籍登记显示,其自2002年1月10日将户籍登记在左照村二组后,无迁出。2011年的福利款项6000元(含何**、杨**,每人3000元)已由杨**发给何**,但未入左照村二组的账。

另查明,何**与杨**系母子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何**及杨**具有左照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应于其他村民平等享有集体财产处分收益分配的权利。左照村二组依据2012年1月9日《关于左照村二组福利发放问题的处理决定》未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向何**及杨**发放福利款项,而《关于左照村二组福利发放问题的处理决定》所依据《峡窝镇左照沟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何**及杨**停发福利款项的依据不充分,不予确认。何**及杨**要求左照村二组向其支付所拖欠的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福利款共计64400元,依据“左照二组2012年年终群众分配方案”、“左照二组2013年年终群众分配方案”、“左照二组2014年春节福利分配方案”载明之内容及2011年的福利6000元已发放给何**及杨**的事实,故左照村二组应向何**、杨**每人发放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的福利款共计50400元(其中:2012年度每人应发放3200元、2013年度每人应发放10000元、2014年度每人应发放12000元)。何**及杨**还主张左**民组自2015年度起按照正常村民待遇给其发放年度福利款,因是否发放福利款、发放数额尚不确定,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左照村第二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原告杨**支付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的福利款共计50400元(每人25200元);

二、驳回原告何**、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25元,由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左照村第二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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