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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星**有限公司与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6818.86元减半收取为3409.43元,由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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