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6818.86元减半收取为3409.43元,由上诉人中国**械集团(德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