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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10日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09年2月28日生一子,名韩*甲,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11月6日生一女,名韩*乙,现随原告生活,为维护原告及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特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生女韩*乙由原告抚养,生子韩*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双方是在典礼同居一年后才去补办的结婚登记,加之双方是同学关系,是有感情基础的,双方分居时间也很短;2、若法院坚持判决离婚,被告要求:1、生子生女均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5万元;2、原告返还被告打工收入5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腊月典礼同居,2009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现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珍惜夫妻感情,且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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