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劳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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