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平顶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劳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