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3月3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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