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武**、左红培物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本案三个当事人均同意将涉案房屋(南阳高新区张*办事处312国道南侧长风小区7幢2单元108室,房产证号:宛房权证南阳市字第5152728号)赠与左明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