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河南**程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与被告河**程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程公司、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对被告河南**程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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