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与被告河**程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程公司、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对被告河南**程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原告刁**和被告张**、修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限公司与王治安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刁**与被告张**、修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石化中**司录井公司与邛崃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张**、晁富军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漯河市**限责任公司第二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黄西峰、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一队与郑州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