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石化中**司录井公司与邛崃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中**司录井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邛**民法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邛崃市**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石化中**司录井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52453.48元、诉讼费123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69777.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邛崃市**责任公司在邛崃市道佐乡有资产,但该资产暂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中石化中**司录井公司同意本院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石化中**司录井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869777.48元予以确认,待上述资产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中石化中**司录井公司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8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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