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王国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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