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聂**、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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