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徐**、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陈**,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徐**、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元退还给上诉人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