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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刁**与被告张**、修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与被告张**、修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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