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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邢*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运志,被告邢*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邢*乙。由于婚前原、被告互不了解,造成双方不断因小事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心灰意冷,于2014年12月外出打工。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邢*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邢*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没有生气吵架的现象,被告并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邢*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邢*乙,现随被告邢*甲的父母生活。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原告刘*外出务工。原告刘*以与被告邢*甲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邢*甲登记结婚,且婚后又生育一子,原、被告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刘*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其并未提供出证据证明与被告邢*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刘*要求与被告邢*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刘*与被告邢*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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