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制品厂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孟州**制品厂于2016年3月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州**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州**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州**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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