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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制品厂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制品厂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孟州**制品厂于2016年3月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州**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州**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州**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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