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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张*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车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黄**遗产的继承。黄**的继承人包括张**、张*、张**、张**等人,张**等人一审未参加诉讼,二审中向本院申请要求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张**、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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