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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因与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扎根因与被上诉人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扎根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扎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扎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冯扎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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