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于201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我们分居没有1年,现在分居才4个月,且我没有赌博恶习,我们双方均无生育能力。现我们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范*于××××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双方生育能力久治不愈等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来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告举证、被告陈述情况来看,因原、被告双方生育能力及其它家庭琐事方面的问题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已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与被告范*离婚。

原告张*的婚前个人财产(嫁妆)归被告范*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