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退还给原告南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