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的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7元、保全费1798元、鉴定费17000元、评估费9100元,由刘**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7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