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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的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7元、保全费1798元、鉴定费17000元、评估费9100元,由刘**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7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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