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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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