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孟州市**责任公司与张**、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行国松与汤**、王**、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孟州**有限公司、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李**、李**、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牛银岭与荥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李**,李**与被上诉人邢敏山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皇**与被上诉人王**、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宋*、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