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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皇**与被上诉人王**、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皇**因与被上诉人王**、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皇甫晓*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皇甫晓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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