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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唐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015年1月5日,原告提起离婚纠纷诉讼,荥**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荥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第二项,“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现由被告唐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陈*每月2日前支付女儿抚养费1200元至其三周岁,每月二、四星期天可由原告陈*探视。女儿年满三周岁后,其抚养权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之后,原告履行了对被告的支付义务,并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然而,被告开始虽允许原告探视女儿,但每次被告都要跟随女儿,从2015年9月开始,被告拒绝原告探视女儿,严重侵犯原告的探视权。女儿三周岁前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女儿的抚养问题,被告发短信让到法院处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儿陈*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女儿;其同意原告进行探视,是原告自己不来探视女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0月28日生育女儿陈*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1月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婚生女陈*某现由被告唐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陈*每月2日前支付女儿抚养费1200元至其三周岁,每月第二、四星期天可由原告陈*探视。女儿年满三周岁后,其抚养权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2015年3月13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荥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2015年11月,原告陈*诉至法院,要求婚生女陈*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陈*某一直由被告唐某某抚养。现原告陈*要求女儿陈*某由其抚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女儿陈*某继续由被告唐某某抚养不利于陈*某的身心健康及健康成长,故原告陈*要求女儿陈*某由其抚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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