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荣**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荣**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荣**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