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银岭诉被告荥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银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八十四元,减半收取三千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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