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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叶**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年08月21日受理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中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0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0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常*,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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