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年08月21日受理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中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0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0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常*,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