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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郑**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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