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弓**与张**、张**、郑州市惠**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与被告张**、张**、郑州市惠**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弓**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弓永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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