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竹诉被告翟**、太平**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竹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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