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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告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被告婚后不负家庭责任,经常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也一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工作认识,2010年2月2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23日婚生一子韩某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扶持,保持家庭和睦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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