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团)、原审被告濮**政局、原审被告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高**、万**团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高颀、谷*、上诉人万**团的委托代理人魏**、原审被告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