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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万豪**限公司、濮**政局、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团)、原审被告濮**政局、原审被告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高**、万**团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高颀、谷*、上诉人万**团的委托代理人魏**、原审被告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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