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杜庄村杜西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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