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罗**、原审被告侯**、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原审诉请侯**、郭**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耿**承担担保责任。新**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树林,被上诉人罗**,原审被告耿**的委托代理人楚**到庭参加了诉讼。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