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孙**、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士锋诉被告孙**,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