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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认权利。原告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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